跨境电商征税:应税所得4%,怎么回事?   文/鱼摆摆   11-14 21:51

  来源:外贸的那点事

  跨境电商,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都展现出了很强的吸引力,就像刚刚结束的双11的一样,进口电商卖家朋友,抢滩登陆中国市场,这又是一大波的商业机会,因为消费力可是随处可见的,相关的数据,大家可以看《跨境进口电商大爆发:进口消费市场迎来了黄金期》。

  有了这么好的市场,进入也需要了解这个市场的各大政策或游戏规则的,那些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都需要去了解一下,而最近的一则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具体也是关于应得税的问题,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一则公告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文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从上面的公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了一个数字,那就是4%,具体的征收范围是: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并且这个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条件之下,企业应该按这个来核定征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出口电商中,其实也是一个比较烦琐的过程,涉及三方监管,海关,外管,税务,以前还有一关的国检,现在归到了海关了,这也是跨境电商区别国内电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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